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3]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协议与监管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0] 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6]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3] 现金管理 -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须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非保本型产品且不得质押[17] 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情况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1]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超额度、期限或用途,情形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1]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到或超过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3]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3]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5]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其他 - 公司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董事会追究法律责任[9] -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12]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等情况,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27]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27] - 本制度“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9] - 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法规抵触时,以国家法规为准[29]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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