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300207) -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