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机构[5]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2] 协议签署与置换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6]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12] - 项目实施中以自筹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2] 资金使用期限与限制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十二个月,归还后二日内公告[14] 资金管理与用途变更 - 闲置募资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15] - 超募资金按补充缺口、项目、回购股份、补充流动、现金管理顺序使用[16] - 改变募资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9] 项目实施与主体变更 - 募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地点,由董事会决议[19] 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至少每季度检查募资存放等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2]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鉴证[22]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资情况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违规处理 - 员工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所得收入归公司,董事会有权责令返还[27] - 董事等知悉违规使用未制止致重大损失将被追责[27] - 控股股东等违反办法视情节处理,严重时追究法律责任[27] - 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募资使用情况将被追责[27] - 保荐机构督导未勤勉尽责将被追责[27] -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未勤勉尽责将被追责[28] - 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资用途受《证券法》处罚[28] 办法相关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0]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0]
御银股份(00217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