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光股份(605333)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7]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批[7]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批[7] - 一年内向他人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批[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7] 决策权限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8]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向他人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资金清偿 - 控股股东等占用的公司资金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用非现金资产清偿有相关规定[9] 责任追究 - 处分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资产的直接责任人[1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3] - 追究子公司、控股公司相关责任人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13]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同理[15]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15] - 制度与国家日后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1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5] 组织设立 -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