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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光股份(60533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沪光股份沪光股份(SH:605333)2025-07-03 17:46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 过去12个月内符合关联人情形的为公司关联人[6]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决议由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9] 关联交易金额标准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12]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决定[12]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决定[12]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相关程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相关程序,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4] -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14]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17] 关联方管理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申报关联方变更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19]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21] 违规处理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违规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及占用,应在发现后一个月内责成关联方清偿[2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进行关联交易,应在发现后一个月内上报情况,公司视情况处理[23]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