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1]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1] - 年度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1] - 中期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2]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1]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2] - 定期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6] 其他报告 -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核准后应在发行前公告[8] -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审核后公告[8] -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等意见应确保内容一致不产生误导[9] 披露规则 - 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有异议应投反对或弃权票[13] - 公司预计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4]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应披露财务数据[14] - 定期报告审计意见非标,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4] - 重大事件包括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16]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履行重大事件披露义务[18] - 控股、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影响股价,公司应披露[19] -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22] - 接受委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告知委托人情况[23] - 董事、高管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5] - 临时报告涉及重大事项需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披露[26] -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制作、审核、审定、报送、公告、备案、归档等流程[28] 责任归属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32] - 证券投资部是信息披露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工作[3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3] -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34] 其他规定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为10年,另有规定从其规定[3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未公开披露信息负有保密责任[38]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传播公司内幕信息[38] - 董事、高管对信息披露负责,董事长、总经理、董秘对临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报披露负主要责任[40] - 董事、高管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40] - 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致损失,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40]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监管谴责、批评或处罚,董事会检查制度并更正,处分责任人[41]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抵触时依相关规定[43]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解释和修订[43]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43]
生 意 宝(002095)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