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项目论证与完成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5]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5]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7]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8] 协议签署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银行签三方协议[9]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1] 公告要求 -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且金额确定的,应在置换实施前公告[19] 现金管理与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符合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得质押等条件[20][21]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且有多项限制条件[22][23]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等[24]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公司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有计划使用超募资金[25] 项目延期与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如期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26]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特定情况除外)等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8]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后原则上投资主营业务[29] 资金使用管理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32]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3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3] 鉴证与核查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34]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3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4]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35] 其他规定 -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5] - 公司将对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责任人给予处分[35]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8][39]
奥士康(00291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