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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002221) -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东华能源东华能源(SZ:002221)2025-07-04 18:31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6] 投资计划调整与论证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0]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1]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2]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3] 专户管理与协议签订 - 募集资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4]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1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至迟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计划[14] 用途变更规定 - 变更用途需董事会决议等,2个交易日内公告[17] - 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公司应控股[20] - 变更用途收购控股股东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20] 实施地点变更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20] 节余资金使用 - 部分项目终止节余资金补流需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20] - 节余达或超净额10%,需保荐等同意及审议通过[20] - 节余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及保荐同意可使用[21] - 节余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21] 报告出具 - 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保荐和会计师分别出具报告[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