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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化股份(00095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河化股份河化股份(SZ:000953)2025-07-04 18:46

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需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3]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5] - 公司每十二个月内累计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等同意可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1]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5]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报告[24]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现场检查一次,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报告与审批 - 公司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5] -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专项意见[17] - 公司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股东会批准,审计等应发表同意意见[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