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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002015)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协鑫能科协鑫能科(SZ:002015)2025-07-04 19:1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5]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7]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0][11] - 特定违法违规情形候选人不得被提名[16] - 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候选人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等条件之一[16] 选举与任期 - 公司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4]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8]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9] 履职与监督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9] - 独立董事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公司60日内补选[20]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及时披露[23]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3]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5]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7]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8] - 出现特定情形,独立董事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29]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2] 专门会议 -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开临时会议[35] -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一致同意不受此限[35] - 采用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2日内未接书面异议视为收到通知[36] - 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37] - 会议记录保存十年[38] 公司支持 -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42] - 保障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43] - 不迟于规定期限向独立董事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44] -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等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4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