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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00201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协鑫能科协鑫能科(SZ:002015)2025-07-04 19:16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0]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1]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2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7]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7]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20]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0] 募集资金专户与协议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9]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0]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2] 现金管理与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2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7] 证券投资 - 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总股本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不在限制范围内[28] 超募资金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9] 内部审计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3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3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情况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34]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34]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35]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用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按变更要求审批披露[35] 投资计划调整与信息披露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9]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40]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职责 - 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4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40] - 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异常,应开展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40] - 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等,应督促整改并报告[42]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44] - 本制度修改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44]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