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新源(301292) -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海科新源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 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指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 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 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