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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晟环保(603165) -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荣晟环保荣晟环保(SH:603165)2025-07-07 17:30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公告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1] - 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需在符合规定媒体和上交所网站公布[33] 时间限制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2]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20] 投票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3]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3]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3]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4] 决议通过 - 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7] - 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7]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27] -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等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27]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8]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会议流程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26]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其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19] 记录与实施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9]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30]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30] 规则说明 - “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3] -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5]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5]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