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600032)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责任 - 内部审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3] -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19] 报告与检查频率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每年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5]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6]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检查并提交报告[17] 审计流程 - 审计组人员不少于2人[13] - 审计组提前3天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业务实施时送达[13] - 被审计单位10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提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14] - 被审计单位1个月内上报审计整改情况[14]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20] - 受聘审计机构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2] -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时披露相关报告[22] - 实行分类整改、挂号销号机制[19] - 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审计整改监督管理责任[19] - 对审计绩效优良者给予表彰奖励[23] - 内审建设和审计工作纳入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2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