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或财务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应在全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内容[6]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5]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10]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有差异,公司应解释原因[10] 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1]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2] 实施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2]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需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1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3]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充到期前归还至专户,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4]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14] 超募资金计划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6] 节余资金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7] 节余资金审议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17] 投向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0] 项目转让或置换 - 拟变更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相关内容[21] 项目延期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或独董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22] 资金使用检查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审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4] 重大问题报告 - 审计委员会发现重大问题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4] 项目进展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报告,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5] 鉴证报告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一同提交并披露[26] 现场核查 - 保荐或独董在鉴证报告披露后10个交易日内现场核查并出具报告[26] - 公司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6] 会计师聘请 - 1/2以上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6] 报告公告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7] 专项核查 - 保荐或独董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ST华鹏(603021) - 山东华鹏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