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 2025年7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9] 募投项目论证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2] - 募投项目实施中自筹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13] 现金管理与账户披露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披露[13]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2个交易日内披露[13] 协议处理 - 募集资金三方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披露[10] 资金存放与使用 - 募集资金存于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他用[9] - 专款专用,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等[5] 补充流动资金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董事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披露,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披露[19] - 预计无法按期归还,到期前履行程序并公告[16] 节余资金审议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审议,超200万元或5%需董事会审议,高于500万元且高于10%需股东会审议[22] 募投项目变更 - 拟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披露[22] 内部检查与报告 - 财务部门建台账,内审部门至少半年查一次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4]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编制专项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披露[24]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5] 外部核查与审计 - 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报告[25]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时对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责任承担 - 未按规定使用或擅自变更用途致损失,责任人担责[28]
聚星科技(92011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