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制度于2025年7月7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79] -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79] 人员相关规定 -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公司应指定代行人员,且需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5]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应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6] - 新任董事应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任命后1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会通过任命后1个月内签署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重大变化(持股情况除外)需在5个交易日内更新提交[6] 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11] 报告审计要求 -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拟送股或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依据的中期或季度报告财务报告需审计,仅现金分红可免审计[12] 业绩相关披露 -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有传闻且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2] - 业绩快报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致歉说明原因[12] - 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由亏损变盈利需进行业绩预告[13] - 业绩快报和预告财务数据与实际差异幅度达20%以上需披露修正公告[13] 报告内容与审批 -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14] - 年度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5]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披露定期报告时需披露相关文件[16] - 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违规,公司应纠正并披露相关材料[17] 临时报告相关 -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等[19] - 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的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21] - 筹划重大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可暂不披露,但最迟在事项确定时披露[22]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召开需提前二十日、临时股东会召开需提前十五日发通知[26] - 股东会结束后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决议公告[27] 交易披露与审议 - 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3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0]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0]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披露[3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披露[30] - 交易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2]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2]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75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2]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38]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需及时披露[38] - 公司与关联方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或占30%以上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8] 其他重大事项披露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重大诉讼、仲裁需及时披露[4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及时披露[45] -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50%以上需及时披露[4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每达5%整数倍时需及时披露[46] - 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卖出股份15个交易日前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6个月[47] - 拟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公司股份总数1%,需在首次卖出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47] - 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需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7] -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及时披露[50] 信息报告 - 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56] -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等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人士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重大信息[5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及时告知公司[5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及时告知公司[57]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5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等说明[58] 特殊情况披露 -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情形,如停产、重大债务违约等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48][49] - 公司出现开展新业务、重要在研产品取得成果或失败等情形应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70] - 公司发生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等情形应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71] 资料保存与编制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传送、审核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公告保存期限为10年[69] -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组织审计并提交资料[61]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提供定期报告基础资料[61] - 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完整定期报告[61] - 定期报告披露需经多环节审批,由董事长签发[61] - 临时报告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不同类型有不同审批程序[63] 其他规定 -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配合证券服务机构工作[64] -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需编制记录并及时披露[64] -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前需保密,违规将担责[70]
民士达(833394)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