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士达(833394)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民士达民士达(BJ:833394)2025-07-08 21:31

制度审议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于2025年7月7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2] 决策权限 - 控股50%以上及纳入合并报表企业,对外投资决策视同公司事项[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种情况需股东会审议[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七种情况需董事会审议[8] - 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以上不超过10%由董事长审批[10] - 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超过2%由总经理审批[10] 投资管理 - 确定投资方案注重现金流量等指标选最优[12] - 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变更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12] - 用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需评估且结果经审议确认[12] - 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派驻股东代表跟踪管理[13] - 财务部加强投资档案管理保证文件安全完整[14] 信息披露 - 投资达披露标准应及时披露,未披露前知情人员保密[14] 投资处置 - 六种情况下可处置对外投资[16] - 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17] - 投资项目终止需全面清查被投资单位并办理入账手续[17] - 处置投资权限与批准投资权限相同[17] 参股子公司管理 - 通过派出人员对参股子公司依法行使职权管理[19] - 参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派出人员应汇报并按规定行使表决权[19] - 参股子公司每月向公司报送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和财务报表[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