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士达(83339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制度审议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于2025年7月7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待股东会审议[2] - 制度修改由股东会决定,授权董事会拟订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22] 担保规则 - 只对控股子公司、有配股资格上市公司等提供担保,原则上不为控股股东及持股50%以下关联方担保[7] - 被担保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70%,财务指标较好(特殊情况除外)[7] - 对外担保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接受特定财产抵押和特定权利质押[8] - 原则上只提供一般保证,严格控制连带责任保证[16] 决策程序 -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需股东会审议[9] - 股东会审议部分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方担保表决有特殊规定[10] - 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特定担保可豁免部分规定[9] 信息披露 -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指定报刊披露内容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14] -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股东等提供担保金额、超净资产50%部分金额等信息[14] 监督管理 - 财务部每半年检查、清理担保合同[16] - 办理担保业务一周内向董事会书面备案[17] 责任追究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致公司受损,追究民、行、刑事责任[16]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0] - 审核部门及人员未按规定签合同或怠职致公司损失,承担全部损失[20] 其他 - 制度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22] - 制度中“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2] - 制度与法律相悖时,按法律执行[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