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2025年7月7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超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现金管理规定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2]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2][13]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内容[7]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12] - 补充流动资金归还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14] -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8]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超十二个月[13]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16] - 节余募集资金超200万元或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节余募集资金高于500万元且高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2] 资金置换实施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需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7]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需在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18] 监督检查安排 - 公司内控管理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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