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公司对外担保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会批准[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担保要求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5] -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应执行本制度[6] - 公司可为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不符合条件但必要且风险小的,经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也可提供[9] 担保执行与管理 -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办理,法务人员协助[18] - 公司应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分析其财务与偿债能力[19] 风险应对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约等情况,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19][20]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报董事会[20]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约能力等情况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20]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23] -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需披露相关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23]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履约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3]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28]
*ST星光(00207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