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 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2] - 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8] 项目管理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可行性[9] - 搁置超一年,重新论证可行性[9] - 涉及的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重新论证可行性[9] 协议与专户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5] - 审慎选银行开专户,专户不得存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5]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原则上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已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11]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不超十二个月,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12]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非保本型,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13] 节余资金处理 - 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19] - 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9] - 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19]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投资项目进展[21]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1] 差异处理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2] 保荐人职责 - 发现异常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23] - 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23] - 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3] 制度相关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实施[3]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26] - 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规定为准[25]
弘亚数控(00283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