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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特科技(83211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雷特科技雷特科技(BJ:832110)2025-07-10 17:31

制度修订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经2025年7月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5] - 独立董事人数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5]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9] - 候选人不得有违法犯罪、受处罚或批评情形[11] - 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1]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3] - 发布选举通知时披露声明承诺和审查意见,报送资格审查材料[14] - 股东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送文件[15] 补选要求 - 任期内比例不符或辞职,60日内完成补选[16] 职权行使 - 特定事项、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8][19]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不履职时两人可自行召集[19] 履职保障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3] - 公司定期通报运营,重大事项可组织研究论证[25] - 按时发会议通知和资料,保存资料至少十年[25] - 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确保信息畅通[26] - 人员配合,费用公司承担,给予适当津贴[26] 其他规定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6] - 术语含义同章程,自股东会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