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600496) - 精工钢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长江精工钢结 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 往来,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 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等)。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 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