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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钢构(600496) - 精工钢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精工钢构精工钢构(SH:600496)2025-07-11 17:1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 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 事务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