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14] - 超募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总额30%[17] 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并披露情况[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并披露[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20] 资金制度 - 实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制度,超募资金存放于专户[6]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协议,签后可使用资金[6]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0] 审批流程 - 使用募集资金的申请经项目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10]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3]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到或超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项目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公告[22]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内容[23]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内容[25] 监督审计 - 法务审计部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提交深交所[2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收到后2个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8] 保荐机构职责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深交所[29] 责任与制度实施 -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法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受处分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9]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1]
新疆交建(002941) -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