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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药业(00287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7月)
新天药业新天药业(SZ:002873)2025-07-11 19:16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8] 项目可行性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3]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并年报披露[15]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披露,原则上六个月内实施[16]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7]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不得高风险投资,到期归还,无法归还按要求处理[17][19]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四种情形属改变用途,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子公司间或仅地点变更除外[20] 项目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应控股[21]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全部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资金永久补充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1] 超募资金使用 - 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计划,按顺序有计划使用[23][24] 资金使用记录 - 会计部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5] 内部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5] 董事会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5] 投资计划调整 -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计划并披露[26] 外部检查 - 保荐人或独董每半年现场检查资金情况,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会计师鉴证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报告鉴证,结论异常董事会分析整改并披露[27] 异常处理 - 保荐人或独董发现异常现场核查并报告[27] 办法生效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董事会制订、解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