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人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需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并由股东会审议批准[9]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9]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特定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16] 其他规定 - 公司不得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1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16] - 关联交易计算涉及负值取绝对值,“提供财务资助”等按发生额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9][1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总数,决议披露文件应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17] - 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经有权部门同意可正常表决并详细说明[17] - 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说明利害关系并提出回避请求,其他股东也可请求其回避[17] - 董事会根据规定决定股东是否回避表决[17] - 公司因公开招标等导致关联交易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相关义务[17]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17] -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17] -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等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17] 制度生效与执行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立即生效[19]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和章程执行,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执行[19]
永太科技(002326)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