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集资金存放 - 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7] - GDR发行上市所募资金存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31] 募集资金使用 - 应按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投向[11] - 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1] 资金使用审批 - 每笔募集资金支出按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逐级签字后付款,超董事会授权范围报董事会审批[11] 特殊事项审议 - 将募集资金用作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等七项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13]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闲置资金管理 -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15]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流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或超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1]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超募资金使用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补流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23]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5]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7] 鉴证报告聘请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境外资金管理 - 可因业务需要在境外开立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专项账户[31] - 境外资金调回境内应划入董事会批准的境内专项账户[31]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34]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及修订[35]
永太科技(002326) -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