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6] - 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披露[16]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6]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6] 协议签订与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用于主营业务[2] -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使用与发行申请承诺一致[3] 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9]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20]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存在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四种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3] 部分节余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三项要求[25]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检查一次[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8]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9]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违规责任与制度说明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5]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35] - 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执行后者规定[35] - 制度中“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5]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35]
国机精工(002046) -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