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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风电(30115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海力风电海力风电(SZ:301155)2025-07-11 19:32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