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多类人员和机构[3][4]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信息[6] - 内幕信息披露前应控制知情范围,不得内幕交易[7] - 信息披露文件应按规定编制、报送,采用中文文本[8] - 重大信息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8]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指定平台发布并供查阅[9] 披露时间规定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6]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七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半年度出现三种情形之一,应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预告[17][18] -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18] 业绩预告与修正 -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等情况,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20] 重大事件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及时披露[22] - 公司发生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立即披露[22] 报告审核与审计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6]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6]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董秘负责组织协调[30] 违规处罚 -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由中国证监会按《证券法》处罚[44] - 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由中国证监会按《证券法》处罚[45] - 董事等对定期报告前后态度不一致可能被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45] - 公司内部违规人员可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46] 制度生效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48]
ST亚联(002316)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