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22] -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1] 投资项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2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3]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监管与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6] 其他规定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0] - 财务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台账[24]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21]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9]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
ST亚联(002316)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