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水晶光电(002273)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水晶光电水晶光电(SZ:002273)2025-07-11 20:0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4]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5]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6]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3]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7]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8] 股东会投票规则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1]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7]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7]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 -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提案应逐项表决,同一事项不同提案按提出时间顺序表决[28]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29]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9]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1] 股东会其他规定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2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定后不得变更[18]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需包含会议相关信息、出席股东情况、表决方式及结果等[32]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需保存不少于10年[32][34] -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36]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36]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规的决议[36] -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股东会议事规则》废止[40]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