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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002592)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修订)
八菱科技八菱科技(SZ:002592)2025-07-11 20:02

关联方界定 - 控股股东指持公司股本总额超50%或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关联方[5][6] - 过去或未来12个月内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也为公司关联人[7] 资金管理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9] -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等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等[9] - 控股股东等与公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得占用公司资金[9] - 公司被占用资金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14] - 以资抵债定价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账面净值为基础,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考虑资金现值折扣[15]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方担保不论数额均需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4] 股份转让 - 控股股东等违规占用资金、违规担保未解决前不得转让股份,转让资金用于清偿的除外[16]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项和资金往来检查一次[17] - 公司披露年报、半年报时需编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表[18] 责任分工 -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20] 侵占处理 - 财务总监发现侵占资产应书面报告董事长并抄送董事会秘书[22] - 董事长根据报告召开临时会议审议清偿期限、处分决定等事宜[22] - 若董事长不召开,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由其他董事召集临时会议[23] - 董事会秘书根据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限期清偿通知并做好信息披露[23] - 控股股东等无法按期清偿,公司申请冻结股份变现偿还侵占资产[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