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均应提交董事会,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6]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股东会审议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6][8]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同意,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担保额度管理 -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对不同资产负债率子公司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9]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满足条件可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额度50%[11] 担保流程与资料 - 公司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2] -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时需附上近3年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资料[20] 担保相关要求 - 公司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未采取措施董事会需披露原因并说明风险[22]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2] - 担保合同应明确主债权种类、金额等条款[27] - 担保合同变更需重新报批,原合同作废[28] 担保后续管理 -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专人督促被担保人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33] -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统一登记备案和具体事务,包括资信调查等[30] -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报告借款情况,专人监控并统计担保情况[33]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义务等情况,公司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34]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采取措施追偿并通报董事会[35] 信息披露与保密 - 公司需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37] - 参与担保部门负责人要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情况并提供资料[37]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38] - 重大担保信息未公开前要控制知情范围,知悉者有保密义务[38] 责任追究 - 经办担保事项的单位、部门或人员为责任人[40] - 违规或失当担保造成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40] - 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公司应追究责任[40] - 责任人无视风险担保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应担责,涉嫌犯罪移送司法[40] - 公司因被担保人偿债问题担责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追究人员责任[4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制度废止[45]
ST八菱(00259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