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60017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 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选出的新任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