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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60017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安通控股安通控股(SH:600179)2025-07-11 23:02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7] - 股东会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时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9] 担保后续管理 -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10] - 财务中心关注被担保对象财务及管理情况,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董事会[13] - 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偿债,未履行时财务中心了解情况并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13] - 被担保对象不能履约,公司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13]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追偿情况通报董事会[13] - 发现被担保对象丧失履约能力或债权债务双方恶意串通,公司采取措施控制风险[14] - 财务中心针对其他风险提出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相关会议[14] - 公司作为保证人关注子公司等股东同比例担保情况,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14] - 法院受理被担保对象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财务中心提请公司参加分配[14]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违反担保制度规定,董事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16]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