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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立(002214) -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7月)
大立科技大立科技(SZ:002214)2025-07-14 18:31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8年1月17日获批发行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2月18日在深交所上市[11] - 公司注册资本为59923.7935万元[13] -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2005年9月14日由发起人全额认购完成[22] 股权结构 - 发起人庞惠民认购26645145股,持股比例44.4090%[22] - 发起人章佳欢认购5532214股,持股比例9.2204%[22] -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8779169股,持股比例14.6319%[23] -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认购1476186股,持股比例2.4603%[23]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9923.7935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9923.7935万股[23] 股份交易限制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24]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特定情形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2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32]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2]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2]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收回违规收益,未执行可起诉[33]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有权请求认定无效,程序等违法可在60日内请求撤销[4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诉讼[41]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42]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5]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1]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54]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54]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5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54]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5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6]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106] -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108]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16]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117] 管理层相关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 - 7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139] -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142]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52]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提取[155]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156] -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157] -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157] - 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标准为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且超5000万元[158] - 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58]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80%;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最低40%;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最低20%[158]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61] 其他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169][170]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80][181]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