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议案,9票同意待股东会审议[2] 关联方界定 - 关联法人含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等[8] - 关联自然人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8] 交易决策 - 职能部门向总经理书面报告关联交易,总经理3个工作日内决策[12]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经独董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12] - 总经理可审批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下且不超300万元交易(总经理无关联关系)[13] - 与关联方成交金额(除担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交易,需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13] 特殊交易要求 - 交易标的为股权达规定标准需提供审计报告[13] - 交易标的为非现金资产(股权外)需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有时间要求[13] 交易计算原则 - 与关联方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3] 担保规定 - 为关联方担保需合理商业逻辑,为控股股东等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14] 日常交易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审议披露[14][15] 审议程序 - 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前需经独董会议且全体独董过半数同意[19] 禁止行为 - 不得为特定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20] 审议豁免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如现金认购[21]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总数[18] 其他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以外”不含本数[20]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规和章程执行,冲突按新规定修订[21]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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