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关联法人包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5] - 关联自然人包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5] 关联交易披露与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经程序并披露[10]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交易需经程序并披露[10][11] - 与关联人成交(除担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1] 关联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反担保[14] 关联理财与金融业务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14] - 与关联财务公司金融业务以较高金额为标准适用规定[15] 其他关联交易标准 - 放弃权利致关联交易按较高金额适用规定[17]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以发生额为标准适用规定[17]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且对方无盈利担保等承诺需说明原因[20] - 与关联人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1]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6] 豁免与免于义务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7] - 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义务[28] 关联交易协议 - 进行关联交易应签书面协议,主要条款重大变化按变更后金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30] 资金监管与责任 - 董事、高管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31] - 因关联方占用资金等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追究责任[31]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 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应区分交易对方、类型等,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2] 制度说明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33]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33] - 制度与相关规定抵触时,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3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5]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36]
新能泰山(000720) - 关联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