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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002471)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中超控股中超控股(SZ:002471)2025-07-14 19:16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9]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8]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2]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3] 会议相关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4]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表决规定 -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特定事项除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需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2]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其他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会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0] -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2]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6]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8]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0]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由董事会提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33]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