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4]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6]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资金支取与使用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3]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执行使用[14]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18]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的顺序进行[24] - 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3] 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7]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鉴证,结论异常时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7] 其他规定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6] - 公司存在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情形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1]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31][32]
中超控股(002471)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