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材料(002709) -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草案)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6家(含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4]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8] -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能受相关处罚、谴责或通报批评[8]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10] - 过往任职被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不得再被提名[8]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5]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3] - 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4] 独立董事比例与补选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设4名[4] - 比例不符或欠缺专业人士、辞职致人数不足,60日内完成补选[16]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9] - 特定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21] 专门委员会要求 - 审计、提名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21] 独立董事工作规范 - 每年对独立性自查,董事会评估并披露[11]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32] - 工作记录等资料保存至少10年[33]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5] 其他规定 - 给予与其职责适应的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披露[30]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书面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9] - 履职遇阻碍可向相关方报告[29] - 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时可直接申请或报告[29]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质疑或罢免[35]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前三日提供资料[27] - 公司保存会议资料至少10年[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