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相关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4]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公司要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相关方[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应严格按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资金,专款专用[11] -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1]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保本型、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2][1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内容[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募投项目论证与变更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17]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7] - 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8]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通过[21]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24] 资金使用披露与审批 - 出现重大风险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及应对措施[13]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19]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17]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21]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3]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达到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6] - 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履行信息审批和披露义务[26] 资金监督与检查 - 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8] - 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9]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0]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31]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证监会备案并在港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34] -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4]
天赐材料(00270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