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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凯普(30156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达利凯普达利凯普(SZ:301566)2025-07-10 20:01

资金支取与项目论证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6]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13] - 节余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资金使用规则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5] - 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及高风险投资[10]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7] 募资金用途 - 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17] - 存在取消原项目等四种情形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超募资金使用超审议范围严重时视为擅自改变用途[19] 资金使用差异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22]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2] - 财务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2] - 审计委员会认为有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23]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鉴证[23]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无法提出”时,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披露[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