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0]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0]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0]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0]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0] 报告内容 - 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1][14]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1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关注[20][28]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23]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宜[26] 相关方义务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28] - 公司董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9]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0]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并说明原因及听取陈述意见[30] 信息保密 - 公司董高和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内幕信息等[31] 报告流程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报告[28] -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当天报告[33][34] -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书面报告重大信息[34] - 公司财务部编制财务报表等资料并提交[35] - 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36][37] - 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37] - 临时报告由相关义务人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对外披露[38] 信息更正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或遗漏,应及时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38] 档案管理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9][41]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长等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违规将追究责任[43]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经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46][47]
达利凯普(301566)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