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已通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时间披露年度、中期、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12][13] - 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需经审计,变更事务所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拟送股或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依据的中期或季度报告财务报告需审计,仅现金分红可免审计[13] 业绩披露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披露定期报告时需披露相关文件[14] - 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应及时披露[15]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15] - 预计不能在规定时间披露年度报告,应在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15] - 年度报告披露前,净利润重大变化应进行业绩预告,半年度和季度可进行业绩预告[15] - 业绩快报、预告财务数据与实际差异达20%以上应披露修正公告并致歉说明原因[16] -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应在规定时间预告全年营收、净利润等数据[16] 股东会通知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通知[23]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成交金额、标的营收、产生利润、标的净利润等达到一定比例需披露[25] - 与关联自然人、法人成交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关联交易应披露[26] 重大事项披露 - 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达到标准需披露[32] -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及之后质押需披露相关情况[31]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减5%需披露[33] -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披露[35] - 被担保人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形需披露[3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35]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需持续披露进展[32] 减持披露 - 大股东等计划减持,按规定时间预先披露,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6个月[37] 其他披露要求 - 控股股东等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所持股80%或被强制处置,披露临时报告前告知保荐机构[41] - 公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前,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44] 文件保存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董事会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7] - 定期报告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董事会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8] 信息管理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内部控制及保密制度[49] - 公司信息披露发布在指定平台,也可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51] -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等[53] -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时应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事项变化需补充报送[53] 责任追究 -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知情人失职致失误或损失应追究责任[54] - 公司聘请人员擅自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55] 信息发布程序 - 公司信息发布需经编制、审阅、上传等程序[55] 参观制度 -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等实行预约制度[56] 子公司事件 -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事件视同公司重大事件[58] 交易所审查 - 北交所审查已披露信息有问题可要求解释等,公司应及时回复[60] 违规处分 - 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可要求赔偿[60] 时间定义 - “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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