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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得医药(688073) -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毕得医药毕得医药(SH:688073)2025-07-15 17:31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需董事会审议披露[6]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需董事会审议披露[6] -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8]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9] 审议流程 - 拟进行达到披露标准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9]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0] 可免予履行义务情形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等衍生品种等九种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制度履行相关义务[10]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1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2][13][14] 决议通过条件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关联事项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责任与制度执行 - 关联股东未回避致股东会通过关联交易决议,给公司等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13]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16] - 制度内容与国家法律等抵触时,以相关规定为准[16] - 制度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执行[16] 其他 - 制度中“以上”等除特别说明含本数,“不满”等除特别说明不含本数[16]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6] - 关联董事包括为交易对方等六种情形的董事[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