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报告规则 - 持有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股份质押或司法冻结累计达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当日书面报告公司[7][8]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单笔或累计标的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11]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1] - 审议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交易行为[12] - 审议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3000万元的交易行为[12] - 审议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300万元的交易行为[12] - 审议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3000万元的交易行为[12] - 审议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300万元的交易行为[12] - 审议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13] - 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13] - 审议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13] - 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13] - 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3000万元的担保[13]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9] - 董事会应在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十日内反馈[20][21][22]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20][21][22]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提前二十日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提前十五日通知[25] -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26]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通知并说明原因[26] 股东提案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33] 股东会表决规则 - 选举监票人以出席大会股东总人数过半数同意通过[35]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2] - 特定事项如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等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重大资产交易或担保也需特别决议[43]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43] - 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按提案提出时间顺序进行,特殊情况除外[44] -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未填等情况视为放弃表决权利,不计入有效票总数[4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特殊情况可再次召集非关联股东表决[45] 其他规则 -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两天向会议登记处登记,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38] - 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5分钟[39] -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和地点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28] - 召集人和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名册验证股东资格并登记[28] - 股东会提案内容应属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决议事项,且符合法规和章程规定[33] - 股东会按规定程序依次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35]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8] -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组织贯彻,经营层具体实施,执行结果由董事会报告[51]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51] - 本规则自2025年7月31日起实施,原《股东会议事规则》废止[53]
中船应急(300527)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